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同桌人无需担责说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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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9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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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01:39
极目新闻评论员徐汉雄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相关报道截图
据报道,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
吴某当晚两次呕吐,室友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并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同饮者担责的几种情形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提起诉讼,认为相关方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经审理认为: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这个判决引起网友关注,有网友说,好久没有看到这样的判决了,这个判决符合老百姓的认知,否则以后人与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都毫无人情味了。网友的意思,就是发生醉酒死亡的、常见有同饮者被判担责的情形,在网友看来,醉酒死亡不能过度追责。
实际上,同饮者是否担责并不会一概而论,并非在一起喝酒了就有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者责任,就源于这个过错责任条款。通常认为,共饮者明显的过错则体现在恶意劝酒、强制灌酒、将醉酒者放置于危险境地等情形。
换言之,如果存在以下几种行为,同饮者有被追究责任的风险:第—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第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的;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到家或医院,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第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据介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共同饮酒者的救助义务,但从公序良俗上看,共同饮酒者有提醒注意的义务。因为既然能坐到一起喝酒,讲的是感情,基于善良风俗的考量,不能“见危不救”。因此,共同饮酒者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饮酒后,共饮人应当尽到提醒、劝诫、照顾、护送等义务。
从本案来看,*认为,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类似的判决也不少见,即一般不会也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这也提醒人们,每个人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有预见性,如果不胜酒力,就不要因为“盛情难却”而勉为其难,当自我克制。聚餐喝酒是为感情,如果过量饮酒,造成不良后果,既损害健康,也损害了感情。所以,喝酒当量力而行、适可而止。既不要贪杯,也不要一味劝人多喝,以避免意外事件。
延伸阅读
39岁男子疑因年会醉酒身亡曾被两同事抬回宿舍
近日,广东东莞一名员工疑似在公司年会上酒后身亡。
据了解,该员工是一名男性,39岁。
事发后,该员工14岁女儿用其账号在网上发布视频,视频中两个男子抬着她爸爸出现在在宿舍客厅。
从其女儿描述文字看,当天该员工准备回深圳找她,她爸爸没有身体疾病,虽然喝酒但不嗜酒如命。
女儿称,家里是爸爸死后的第二天下午3点多才接到了通知,我没了爸爸。
蒋某出事前和同事吃饭的地方
据了解,涉事男子姓蒋,事发时间是1月7日晚。
当天到底发生了什么?
蒋某妻子贺女士告诉橙柿互动,1月8日下午3点左右,当时她在外地出差,接到警方通知,说她老公蒋某出了事。
此时,距离蒋某事发超过18小时。以下为蒋某贺女士自述——
我和老公都是湖南人,老公来这家单位不久,去年4月入职深圳一家公司,之后被老板调到现在的公司上班,从事模具技术工作,两个公司负责人都是同一人。
当时老公是参加公司年会出的事,期间喝了酒,被同事抬着回到宿舍。
监控看到,当时是1月7日晚8点左右,在宿舍客厅里,我老公脑袋就一直耷拉着被人抬进宿舍。
我老公宿舍房间住了三个人,这个宿舍是公司给他们租的出租房,加上我老公共4个人,当时另外3个人都不在,有两个也在年会上喝酒,还有1人送公司其他朋友了。
到了晚上10点左右,送人的这个同事回来了,发现人不行了,额头没有温度,呼吸也没了,就打了120、通知公司,当晚也报了警。
家属提供的当晚急诊院前死亡病人登记本
另外,家属在网上发布了一张“急诊科院前死亡病人登记本”,何女士表示,这个是通过警方然后让医院出具120接诊记录。
该记录上写着,醉酒字样,不过打了问号,另外写着患者躺在床上,旁边有呕吐物,同事正在给其做心肺复苏。
另检查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双肺呼吸以及心音听诊消失,查心电图一直显示直线,告知现场民警于,患者死亡时间较长,无继续抢救意义,与当晚22点39分宣布死亡,具体死亡原因不详,建议尸体解剖。
另外,既往史一栏中,同事代诉其由大量饮酒史,诊断一栏写着呼吸心跳骤停。
“当时我老公都没有送医院,是当晚120来了之后,做了心电图,说死亡时间较长,没有抢救的意义,然后120就走了,没有送到医院。”
贺女士说,老公身体一直很好,没有基础病,身高1米75,体重150斤左右,虽然喝酒但从来不嗜酒。
贺女士表示,自己也向警方提出了尸检。
截止下午,记者通过贺女士提供的该公司相关联系人手机,均无人接听。
另外,家属提供的这份急诊科院前死亡病人登记本上,上面该有东莞市横沥医院字样,记者联系该医院急诊科,对方查询表示当晚确实有120急救车往水边四马村马江路永祥苑的出车记录,出车时间为当晚10点13分。
今天上午11点左右,东莞市*横沥分局新四派出所向橙柿互动证实,目前这个警还在调查,具体可咨询警务室。
随后,记者通过贺女士提供的事发警务室联系相关民警手机联系方式,但截止发稿前,该手机一直没有接通。
至于当晚蒋某喝了多少酒?
其妻贺女士说,并不太清楚,但据她了解当时桌上摆着红酒白酒,“我这边问过他一些同事,说我老公晚上喝的是白的,但没人清楚到底喝了多少。”
据了解,目前公司与家属协商过三次,提出过“非因工死亡”等相关费用,目前,家属也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并已受理。
目前,具体情况还在了解中。
蒋某和同事所住的出租房附近
聚会饮酒发生意外
组织者、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临近年关,喝酒聚餐的比较多,除了因过量饮酒导致不幸去世,共同饮酒的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1年,法制日报报道,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对一起因饮酒致死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9年12月27日,周某应王某邀请前往饭店吃饭。聚餐期间,肖某、王某、谢某3人均参与饮酒,袁某等3人未饮酒。周某因王某的劝酒而大量饮酒,没多久214f83便处于完全醉酒状态。随后,大家一同将周某抬至车上,家属发现其独自横倒于后座脚垫上且皮肤发紫,随即将其送至医院。而其他人在此期间继续饮酒。最终,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审理认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带来的风险应当具有预见性,但其仍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对其死亡有较大的过错。肖某、王某、谢某存在疏忽,与周某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判令共同饮酒人合计应承担20%的责任风险:肖某与王某作为饮酒组织者应当对饮酒人员负有一定安全注意义务,故肖某、王某、谢某分别按照8%、8%、4%的比例承担。袁某等3人未参与饮酒,对周某因饮酒带来的风险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死者周某自负80%责任、未参与饮酒者无责任的判项;改判共同饮酒者王某、肖某、谢某分别承担10%、6%、4%的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其责,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但如果有强迫性劝酒、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朋友聚餐、同事聚会等场合,共同饮酒系正常的社交活动,但当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下,进而发生意外情况时,聚餐的组织者、参与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相关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专家提醒:
新冠康复期喝酒更要特别注意
另外,今年新冠感染后,一些市民表示,刚刚阳康没多久就出去喝酒,结果又出现胸闷等症状。
快报报道,杭州市中医院内科副主任医师管月帆说,病毒转阴意味着身体的病毒载量降低到一定的水平,但并不等于身体机能完全恢复。身体的免疫系统经过一场剧烈的战斗以后,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都需要进行恢复。
之前,一位病人到医院找到管月帆,想到她这里开中药,调理了一周,结果这个病人觉得自己恢复好了,马上就去应酬,喝了很多酒,又再次出现胸闷。
浙江省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医师潘红英说,任何一个病症感染后都会有一个恢复期,新冠的恢复期比较长。另外“长新冠”理解成病程发生在新冠急*染后期的一系列、长期的后遗症,这个过程至少持续2个月。
所以,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千万要注意多休息,不要熬夜,放平心态,借助科学手段缓解阳康后的一些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