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终止后,会计账务的处理以及税务的增值税是否需要交纳的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9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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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5 01:49
1.不是你认为是否应该确认收入,我们需要寻找相应的法律法规。
2.*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适用(三)还是(四)自己斟酌吧。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你这个实际情况是适用(一)还是适用(二)你得自己看下合同斟酌下。
因此,个人认为你应该确认相应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
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打电话咨询你的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的回答为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5 01:50
这不仅仅是财务方面的问题,还涉及经济纠纷。你说的情况很清楚:收到的是对方预付款和进度款,事实上设备并没有给人家,只是提供了一些散件,在价值上肯定不值290万,由于你的投入并没有得到对方的承认,(对方收货)因此,你公司及时停止生产,可最大限度降低损失,但是,你不能做收入处理,否则,下一步打官司你失去了主动。
建议:如果先期收款记在“预收账款”上,将其转入“其他应付款”,避免税务检查(长期挂预收账款,有避税的嫌疑)
会同公司管法律的部门一起与老板协商对策,着手起诉对方资料,尽量将290万中的一部分变成赔偿款,这样可避免做收入提*,以此降低损失。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5 01:50
销售不成立,因此收到的款项不属于应征*的范围。收到的违约金是应征营业税的范围。为该合同购进发生的进项税金,要看对应的产品用于哪方面,可先不用转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5 01:51
没有发货,没有实现销售收入,所以,不构成*纳税义务。
290万如何处理,要看你公司与对方公司的约定,如果作为定金不再退回,只需要按解除合同的约定,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