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分!国企单位,年休假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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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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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09:49
我顺便跟你讲解一下年休假、产假、婚假、病假等相关规定,应该对你有帮助,只要是上班族,就要应该多了解自己的相关权益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病 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五、事 假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六、探亲假
根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七、婚假和奖励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八、丧 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九、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十、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委会通过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对节育假作了具体规定。
十一、女职工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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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09:50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三条又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连续工作”和“累计工作”是两个不同的工龄概念。依据现行的劳资统计口径,“连续工作”时限为连续工龄,而“累计工作”时限为一般工龄。条例规定显然有误。
2、鉴定职工个人的工龄年限,成了执行年休假制度的一个障碍。如今的用工制度和用工形式已经不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了,那时都是国营的,劳动力不是商品,劳动者不可能也不允许随意流动。要想“跳槽”或者单位内部换个岗位,都得凭劳资或人事科的一纸调令,且职工的工作变动情况都在个人档案里记载得清清楚楚,所以有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之分。解放前在私营企业工作但在解放后没进行公私合营的还不能算连续工龄,只能作为一般工龄;加工资时一般工龄不管用,非得连续工龄才行。解放后职工工作时间有间断的也只能算作一般工龄。而如今,档案意识已经淡化,单位用工也非常随意,劳动者个人更缺乏这方面的常识。
3、现行工龄计算名目繁多。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无序发展,职工个人的工龄计算也出现了多种依据口径。
1)以社保缴费记录为依据。劳动者虽然为单位提供了劳动,但单位和个人没缴社保费,干了也是白干。如今就出现干了十多年却没有一年工龄的劳动者。
2)以本企业工作年限为依据。特别是现在的转改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前的一律不认帐,老板只认在他企业工作的年限。以前的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也算是白干了。
3)以劳动合同为依据。签一年算一年,连续签的连续算,没连续签的对不起,又是劳动者吃亏了。加上如今的试用期(3个月到1年)一般都不算在劳动合同里,那试用期限也算是白干了。
4)没有任何依据。除了大学生或者老职工会有个档案袋,其他就职人员连自己都很难说清有多少年工龄了。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季节工、帮工、灵活就业人员、借用人员、个体户雇工、“4045”再就业者等等,他们的“工龄”怎么算且有用否?
也不一定!我就在国企。其实国企也并不是完全都按照条例办的,每个国企都有它自己的规定,虽然都是基于条例,可操作起来差异很大,您要了解您自己的单位的话,还是亲自问一下本单位负责人问一下最稳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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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09:50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三条又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连续工作”和“累计工作”是两个不同的工龄概念。依据现行的劳资统计口径,“连续工作”时限为连续工龄,而“累计工作”时限为一般工龄。条例规定显然有误。
2、鉴定职工个人的工龄年限,成了执行年休假制度的一个障碍。如今的用工制度和用工形式已经不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了,那时都是国营的,劳动力不是商品,劳动者不可能也不允许随意流动。要想“跳槽”或者单位内部换个岗位,都得凭劳资或人事科的一纸调令,且职工的工作变动情况都在个人档案里记载得清清楚楚,所以有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之分。解放前在私营企业工作但在解放后没进行公私合营的还不能算连续工龄,只能作为一般工龄;加工资时一般工龄不管用,非得连续工龄才行。解放后职工工作时间有间断的也只能算作一般工龄。而如今,档案意识已经淡化,单位用工也非常随意,劳动者个人更缺乏这方面的常识。
3、现行工龄计算名目繁多。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无序发展,职工个人的工龄计算也出现了多种依据口径。
1)以社保缴费记录为依据。劳动者虽然为单位提供了劳动,但单位和个人没缴社保费,干了也是白干。如今就出现干了十多年却没有一年工龄的劳动者。
2)以本企业工作年限为依据。特别是现在的转改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前的一律不认帐,老板只认在他企业工作的年限。以前的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也算是白干了。
3)以劳动合同为依据。签一年算一年,连续签的连续算,没连续签的对不起,又是劳动者吃亏了。加上如今的试用期(3个月到1年)一般都不算在劳动合同里,那试用期限也算是白干了。
4)没有任何依据。除了大学生或者老职工会有个档案袋,其他就职人员连自己都很难说清有多少年工龄了。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季节工、帮工、灵活就业人员、借用人员、个体户雇工、“4045”再就业者等等,他们的“工龄”怎么算且有用否?
参考资料:《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9:51
你说的是带薪休假吧?
带薪休假当然与工龄有直接关系了。
只不过这里说的工龄指的是,你在本单位的工作年数。
工作不满一年的没有带薪休假;
1~10年工龄的,每年可以享受5天带薪休假;
10~20年工龄的,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休假;
20年以上工龄的,每年可以享受15天的带薪休假。
休假的天数按工作日计算,排除正常休息日。如,每周有五个工作日,你的工龄是10年,你就可以休息两周的时间。
但如果你所在的单位,让你全年休息的天数(法定休假除外)分次达到了应当休息的带薪休假的天数,可以不给你法定的带薪休假。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9:51
是和工龄有关系
●未休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5%%
●未休假报酬按日工资300%%支付
●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脱产学习视为休假
随着暑假的到来,许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在谋划休假事宜。《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休假制度有何新变化,应休未休有何报酬?日前,就干部职工关注的这一问题走访了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
不能休假须严格进行审批
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旨在关心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按*、省*和*、市*的要求,各级、各单位领导要增强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统筹安排,制定本单位职工年度休假计划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确保职工年休假落实到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休年假的,人数原则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总数的5%%,5%%的比例包括应休假天数全部未休的人数,也包括休部分应休天数的人数。同时,不能休假的人员,应按要求严格进行审批:市四套班子主要领导上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班子成员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市直各单位负责人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按党群系统、*系统分别报*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
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有标准
按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要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以本人当年12月份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除提租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乘以12与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以本人当年12月份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除提租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为基数乘以12。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2007年4月参加工作的,到2008年4月为满一年,从5月起可享受年休假。若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在当年1至11月间遇到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情况,可在当年11月前按年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并休年休假,如在12月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各单位当年新录聘用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和按有关规定安置的军队复员转业士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均享受带薪年休假,其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相同。工作人员当年退休的,其未休年休假或应休未休的天数,均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部分人员可不列入领取未休假报酬的人数比例内计算,其日工资收入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全年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机关当年退休人员,为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除提租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乘以12与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当年退休人员,为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除提租补贴的应发工资总额乘以12。
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野外地质勘察、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等特殊工作任务,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年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超过的计为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后又参加这类休假活动的,也计为下一年度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不计为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