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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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9:33
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中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部门将采取一系列税收减免*,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对公租房租赁群体而言,最大的利好是租赁成本降低了:根据《公告》,符合地方*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利好1 公租房建设成本降低
《公告》规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了解,2019年广州第一批31个房源点中,有6个房源点属于商品房配建公租房。根据《公告》,这些公租房的建设成本和用地成本有望进一步降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来说,同样有利好消息: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也将享受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利好2 公租房相关税费降低
公租房相关税费降低。《公告》规定,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
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利好3 租赁群体租赁成本再降
《公告》还进一步降低了公租房租赁群体的租赁成本。根据《公告》,对符合地方*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规定,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
对公租房的税费优惠和减免*,2016年至2018年已有过类似的*,此次《公告》发布,不仅使公租房建设、经营的相关优惠*得以延续,而且细化了税收优惠*,更有利于公租房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