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8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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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1 07:52
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担保人承担 的保证责任分为两种,一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的为一般保证责任;二是 连带保证责任 ,即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可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 一般保证责任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连带保证责任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 先诉抗辩权 ,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 申请强制执行 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 连带保证人 没有这种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