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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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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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0:13
(1)特定的经济部门。一般是指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公益事业,另外一些比较分散,容易波动的农业以及不应过多过滥的自然资源开采业也属于此列。
(2)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因此不适用反垄断法。但如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专有人滥用权利,对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造成*,严重影响竞争对手的利益和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的要受反垄断法制裁。
(3 )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这是指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调整产业结构的合并、兼并以及发生严重灾害及战争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另外,反垄断法对企业间为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而实行的协作、对中小企业的联合行为、对发展对外贸易中的国内企业之间的协调行为等一般也予以豁免。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0:13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此外,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有关垄断协议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有关垄断协议的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