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主任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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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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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2:57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村委会主任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由本村村民为侯选人,经村民选举符合要求而担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22:57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三类: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合法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经商户等人民代表;人民*的陪审员、人民*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等。
4、村委会协助乡镇*开展工作,诸如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发放、希望工程等通过*或者专门机构发放的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分发、代征、代缴税收、收缴乡统筹,国家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分发,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和措施,执行有关土地和宅基地的管理和分发,有关人民代表选举、户籍、征兵的组织、管理工作等,这些工作均具有“公务”性质,因此可以构成渎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