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没有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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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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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02:36
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不用缴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28号)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据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就不适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收入,全额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