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4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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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5 09:29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对 夫妻共同财产 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 家庭共同财产 ,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因此,如果属于第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否则,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 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