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4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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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31 16:01
一、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 (一)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合法的,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过错的,没有补偿;不具有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定过错的,没有经济补偿。 (三) 违法解除合同 1、用人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主张 继续履行合同 的,应当继续履行;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是指不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是指不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四)劳动关系终止 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 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期满 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