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的专利纠纷审理,是不是一定要在*规定的答辩期内提出对原告专利的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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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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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9:04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被控侵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原来的专利侵权案件并非一定得中止审理。目前人民*的具体做法是:
第一,对于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
第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侵权诉讼,被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且其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可以请求人民*中止审理侵权诉讼。
第三,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可以请求人民*中止侵权诉讼。
第四,人民*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五,人民*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一般不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六,对于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