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分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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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6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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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11:19
公营房屋*
乙部:第十章:分户*在维护公屋资源的合理分配原则下,房屋署(房署)一般不会接纳住户的分户要求,以获得分配额外的公屋资源。住户如有合理而值得体恤的理由,房署可按其特殊情况作个别考虑。为更有效地处理分户的要求,房屋委员会于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修订了公屋分户*,详情如下:
.......
自愿合住之住户和家庭组合住户的分户申请
除上述原属必须迁置类别的合住户之外,其他公屋住户归纳为自愿合住之住户和家庭组合住户,他们如提出分户要求,将作以下安排:
1.
除有合理而值得体恤的理由并获社会福利署(社署)或受资助非 *** 机构辖下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推荐外,住户亦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原住户及分拆住户均须分别接受入息及资产限额定于轮候册水平的全面经济状况评审;及
b.
原住户及分拆住户均须符合「无拥有住宅物业」的规定,即自提出申请日期起计,直至新租约之签约日期为止,家庭成员在中国香港均无拥有任何住宅物业。
2.
如双方均通过上述评审,而获准分户,分拆住户将只能获编配新界区的翻新公屋单位。若个案由社署推荐,并获物业管理总经理批准,则有关的分拆住户可获编配市区的翻新公屋单位。他们亦可选择以绿表资格(有效期一年)申请各项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置业,以代替接受公屋编配。
3.
在分拆住户获配另一间公屋单位后,不论原住户及分拆住户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长短,他们均须每两年申报家庭入息/资产一次。缴交原有及倍半净额租金的住户,每两年须申报家庭入息一次;缴交双倍净额租金的住户则须每两年申报资产一次;但若所持的租约是根据「批出新租约*」所批出,则住户不论缴付原有、倍半或双倍净额租金,均仍须继续按「批出新租约*」所定,每两年申报家庭入息及资产一次。
4.
如任何一方未能通过有关的全面经济状况评审或/及不符合「无拥有住宅物业」的规定,则不会获编配另一间公屋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一方应迁出现居公屋单位。但若该分拆住户是符合「无拥有住宅物业」的规定,则可申请在新界区中转房屋暂住;若获批准,暂住期不得超过一年,期间须缴付该单位的市值暂准租用证费。
5.
如住户的分户申请因未能符合分户*所订定的资格准则而不获批准,但其中一方坚决要求脱离原住户,他们可按个人的情况和需要,向社署求助。社署会视乎个案的特殊情况而考虑他们是否符合体恤安置或接受其他房屋援助的资格。
6.
若一方或双方均未能通过全面经济状况评审及/或不符合「无拥有住宅物业」的规定,住户可撤回分户申请,自行安排居所。
无论分拆住户或原住户在获配另一间公屋单位而迁出后,住户的认可家庭成员人数若低于现居单位所容许的最少人数时,他们必须迁往一个适合其认可家庭成员人数的单位。,参考: housingauthority/b5/aboutus/policy/publichousing/0,2771,3-0-2646-22,00,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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