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6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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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7 19:14
出租车司机从业资格管理
1、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2、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
3、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4、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5、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7、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补(换)发手续。
8、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 申请予以办理
9、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10、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11、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12、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