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转业随军家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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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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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5:02
随军家属由当地*安排工作是有优先的,目的是让军人更好地保家卫国,稳定部队建设。现役军队干部家属安置工作是军人所在地的当地民政部门主管优先安置管理,您如果正在办理转业事项,在未办理正式转业手续时还属于现役军人,则属于享受优先安置家属范围,办理正式转业手续后,则和普通就业安置一样,没有优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5:03
随军家属一般在军人转业前就已经安置到驻地周围就业了。军人转业后,家属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与军人同去安置地,也可以选在继续留在驻地周围的工作单位。户口也是自定。但如果在军人服役期间没有安置的话,转业时,家属就必须随同军人一起到安置地安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5:03
有当地*负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5:04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共19条,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随军前在*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确定。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省军区系统和驻军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武装*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结合条例内容选择适合自己的最佳安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