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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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4:36
卫生许可证补办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其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补正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二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当场办理发证。 所需材料: 遗失补办 1、遗失情况说明;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3、遗失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需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登报挂失,并提供刊有该挂失声明的报纸;(挂失声明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号等)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污损更换 1、提交书面申请(使用A4纸,文字须打印)加盖与卫生许可证名称相符的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办事机构: 卫生局行政许可科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4:36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 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 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二十六条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七条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式样。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YY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本文来自网络,详细请参考: http://www.rg12315.com/Item/87_3_0_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