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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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7 09:15
展开3全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0条规定、校长。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答。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处理。
理事会应当在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董事会应当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接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7 09:15
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
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
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7 09:16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成为第2882位粉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0条规定,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第二十二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7 09:17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0条规定,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