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7:4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07:50
外交特权和豁免、领事裁判权的相似之处是:两种特权都包含有一国国民在他国领土上享有不受所在国法律管辖的内容;同时,它们曾以“治外法权说“作为理论依据。所谓治外法权说,其核心思想就是认为一国国民在接受国时,理论上应视同在其本国领土内一样。它以这种拟制作为说明外交特权的根据。外交特权和豁免、领事裁判的差异在于:首先,两种特权的人含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外交特权与豁免仅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境内不受所在国的管辖;然而,领事裁判权则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在他国境内行使本国的司法管辖权。其次,二者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也有区别。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对象包括外交代表及其相关的人员和外交代表机关,一国国家元首、*首脑和其他的主级*出国访问、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特别外交任务在国外活动时,通过也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根据1961年在联合国主持下订立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适用范围包括派遣国在接受国的使馆馆舍不受锓犯,使馆有通讯自由,可免除捐税、免纳关税,外交代表人身及私人寓所不受侵犯,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享有豁免权,并免受查验等。可见外交特权和豁免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领事裁判权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包括由一国派往居留国的驻外领事或由该国在居留国所设立的法庭,对处于居留国领土内的本国侨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因此,该国的侨民在居留国即使造成犯罪事实或成为民事被告也享有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特权。显而易见,同外交特权和豁免相比,领事裁判权适用的人员对象要广泛的多,它不仅包括外交代表等,而且还要包括在居留国的全体本国侨民。它的适用范围则要狭窄一些,只限于司法管辖豁免和在他国境内行使本国的司法管辖权。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领事裁判权适用的范围相对狭窄一些,但是它在实际行使的过程中所造成危害的十分重大,既严重破坏了一个国家的司法自主权,也践踏了国际间公认的大家都应遵守的国家主权原则。第三,二者依据的法律基础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当事国依照国际惯例、国际关系公约或当事国双方在平等互惠基础上签订的双边条约,相互给予对方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官的一种特权。而领事裁判权则是19世纪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强加于亚非弱小国家的不平等条约,进而攫取的侵略特权。第四:两个概念的沿革和变迁有差异。外交特权与豁免作为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一部分,于18世纪中叶大体确立,延续发展至今,其间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主要是其理论根据发生了变化:19世纪一度流行以治外法权说为根据。二战后,在联合国主持下订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时,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根据,则摒弃了治外法权说,采取了职务需要说,即认为外交特权与豁免为执行外交职务所必须。同时,也考虑到代表说,即认为使节是国家的化身或代表,国家彼此平等,相互之间没有管辖。领事裁判权最初产生于11—13世纪,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项与国家主权原则根本不相容的特权制度在全世界废除。领事裁判权始终是以治外法权说为理论根据,甚至治外法权成为了领事裁判权的代名词。总之,治外法权说作为用于说明外交特权根据的一种说法,由于这它是一种违反实际的虚拟说法,现已被摒弃。作为治外法权组成部分的外交特权和豁免,由于它是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前提下,国与国之间所推行的一种公正、公平的外交关系规则,因此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沿用至今。虽然,在一些情况下治外法权甚至成为了领事裁判权的代名词。但是领事裁判权毕竟有别于治外法权。把它放在逻辑学层面上看,它只是治外法权的一种概念。深入探究其核心内容,即一国可在他国领土内行使本国的司法管辖权,这又有悖于国家主权原则;再从历史发展的实际进程中来看,领事裁判权是近代以来西方列强凭借炮舰*,强加给亚非弱小国家的一种侵略特权特权制度。综上所述,从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的角度观察,外交特权和豁免与领事裁判权有着本质的区别。同样,经过分析比较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也不能等量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