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外出打工要报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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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0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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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6 16:33
监外执行外出打工要报备。
监外执行人员可以外出,但是不得离开居住地。如果需要离开市或县的,则需要与派出所报备并获得批准。被予以监外执行的,当地的派出所是其监督机关,提出外出申请时应当向派出所说明外出事项、去向以及时间。如果不获得批准而私自外出的,有可能会被收监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对于人民*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