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一枪打不死就不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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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0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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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8 07:28
分类: 社会/文化 >> 法律
解析:
一死刑执行命令的签发。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根据这一规定和最高人民*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判处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和经高级人民*报请最高人民*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都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授权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由高级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 执行死刑前的准备工作
原审*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确定执行死刑的日期与地点。执行死刑的下级人民*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以后,应首先确定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及执行死刑的地点。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3款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2)通知人民*派员临场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人民*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
三 死刑执行的方法。
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四 死刑执行的过程
(1)对罪犯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认真查问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住址、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并将本人同案卷中被告人照片相对照,以验明正身;
(2)执行死刑,应依法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
(3)对罪犯执行死刑后,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和人民*的临场监督人员,应当验尸,有法医的可由法医协助验尸,以保证死刑执行的有效性。同时,临场*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
(4)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5)执行死刑后,对罪犯身边的遗物、遗款,除应扣除其在诉讼中确应支付的款项外,由羁押罪犯的看守所或者监狱清点后,交其家属领收,并将收条移送交付执行的人民*存放。
(6)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对于死刑犯的遗书、遗言,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7)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或尸体;过期不领的,由人民*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8)对外国人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程序和时间,依照外交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