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20:21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1 15:35
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均为有效的送达。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1 16:53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实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1 18:28
听证告知书,应该送到公诉人的手里面,如果公诉人收不到, 原告和被告,两个人都应该收到一份,这样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