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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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21:40
《制度》还规定,将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对于非应计贷款的转回,《制度》中未进行规定。
假定上例中银行按月结息,并已于2003年10月21日将该笔贷款转人非应计贷款,而银行于2003年11月20日收到了客户A的还款20万元(即连续四个月的利息),此时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了明显的好转。那么按照《制度》的规定,银行在收到这20万元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借:现金20万元;贷:非应计贷款2O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缺陷是违背了贷款本金与利息应当分开核算的原则,在银行与客户进行的定期对账中容易造成一定程度的误解。从风险分析的角度来看,也往往不能反映出客户实际还贷能力的变化。如果已经确认为非应计贷款,但在客户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叉出现了对还款能力有利的因素变化,经风险管理部门确认有足够证据表明客户以后能够及时足额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则可将该笔贷款从非应计贷款转为应计贷款,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应计贷款转为应计贷款的原则以及披露其金额和理由。因此,当银行于2003年11月20日收到20万元的还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计贷款1 000万元;贷:非应计贷款1 000万元。同时,借:现金20万元;贷:利息收入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