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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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4:52
2009年,重庆市选择在万州区、黔江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潼南区、梁平县、垫江县、武隆县、巫山县、酉阳县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到2012年覆盖全部区县(自治县)。江津虽然还不在试点范围内,2012年底前应该能够进入试点。到那时,你外公就可以享受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了。具体*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具有我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到哪里去申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直接申报的,也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持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不同年龄段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在*上有无区别?
不同年龄段的参保人员,适用的*有区别。本地区开展试点时,根据不同年龄,分为青年人员、中年人员、老年人员三类。
青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之月年满16周岁,不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的城乡居民。
中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之月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
老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之月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城乡居民。2009年试点的区县(自治县),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的年龄界定统一为2009年8月31日。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四、老年人员参保*
(一)参保方式
老年人员可选择两种方式参保。
方式一:老年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缴费。
方式二:有条件的老年人员也可选择缴费。
月缴费档次:有40元、60元、90元三档。
缴费金额:月缴费档次乘以缴费月数。
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最低不得少于60个月。
缴费方式:一次性缴清,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对选择缴费的老年人员,*还将给予补贴。按其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从应缴费金额中扣减)。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从应缴费金额中扣减)。
(二)养老待遇的组成
1.选择不缴费的老年人员
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
2.选择缴费的老年人员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即一次性缴纳时所选择的月缴费档次)两部分组成。
以上两类人员(含青年、中年人员达到60周岁时)符合条件的,还可增发两项特殊待遇:一是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二是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
(三)领保人员到哪里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领保人凭银行存折(卡)到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领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应该办理哪些手续,还可享受什么待遇?
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
(五)领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怎么办?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该死亡人员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余额(扣除*补贴部分)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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