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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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5 08:53
根据《上海市实施<水法办法》和《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和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每个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主要有: 1、关于用水计划。本市对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市给水管理处和区(县)节水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及不同时期供水平衡的要求,在当年年底前核定并下达各用水单位下一年度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用水计划指标按月考核。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超计划部分除按现行水价收取水费外,另按现行水价的五倍收取加价水费。用水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二个月以上超计划用水的,加倍收取加价水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十倍。 2、关于转供水。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因特殊情况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的,应经市给水管理处或区(县)节水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3、关于节水设施建设。用水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给水管理处或区(县)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月均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并参与竣工验收。 4、关于用水管理。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经批准转供水的,转供水部分还应单独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并根据市给水管理处或区(县)节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用水单位应当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鼓励单位之间串联使用回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不得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5、关于居民住宅用水管理。新建的居民住宅应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用水单位不得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6、关于节水设备、设施、器具的使用和管理。用水单位和个人应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含冷却塔)、器具,安装节水、防溢装置。拥有五十辆以上机动车且集中停放的单位,应安装使用循环用水的节水洗车设备。新建房屋必须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已建房屋原安装使用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属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淘汰的,应逐步更换。 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应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含屋顶水箱)、器具的管理、维修和保养,降低流失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