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19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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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7:24
目前,国家的刑事司法*因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了调整,强调“宽严相济”。以下是最高人民*的一个文件的内容:最高人民*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的若干意见(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8.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12.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对属于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由*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人民*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