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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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2:45
*民警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进行安全检查时,人民*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2:46
*民警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进行安全检查应遵守检查时,人民*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证和县级以上*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根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证和县级以上*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经出示人民*证,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十四条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扩展资料: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第八十六条 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2:46
*民警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人身进行安全检查应遵守的操作要求,在《*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机关人民*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程序规定中有具体的规定与要求。
一、《*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在调查取证时,人民*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一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以及本章第七节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九条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第二百二十条 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
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三、《*机关人民*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 *民警在*违法犯罪行为人,或者使用约束性警械约束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对于体内可能藏有可疑物,现场没有检查设备的,以及其他不适合当场检查的,*民警可以将违法犯罪行为人带至*机关或者指定地点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民警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一)现场条件允许的,应当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地点进行安全检查;
(二)保持高度警惕,控制违法犯罪行为人,防止其反抗、逃跑、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
(三)不得采取侮辱人格、有伤风化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
(四)检查女性违法犯罪行为人人身的,由女民警进行,可能危及*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民警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时,一般应当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从上至下顺序进行,对其腋下、后背、腰部等重点部位及衣服重叠之处、衣服口袋、皮带内侧、鞋里帽边等易隐藏物品的地方,应当重点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民警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应当采取用手轻拍、触摸违法犯罪行为人衣服外层的方法;经轻拍、触摸,怀疑违法犯罪行为人可能携带赃款赃物、作案工具或者违禁品的,可以翻开衣帽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警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时,应当谨防因接触注射针筒、刀片等物品而感染疾病或者受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将其衣服口袋翻出接受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 *民警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人携带的物品可能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立即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通知专业人员到场处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2:47
1.两名以上*在场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2:48
不要摸人家敏感部位,不能异性之间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