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成年人长期没有监护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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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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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9:26
根据《未成年人保*》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
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