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防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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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2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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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2 17:43
福田区防疫*如下:
1、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入(返)广东省的人员,落地核酸,点对点转运;
2、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期间赋红码管理,不得外出;
3、在居家隔离的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4、对7天内有疫情但未调整风险等级所在县(市、区)旅居史的返(抵)并人员,按照低风险区防控措施进行管理;
5、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排查时间从当地调整风险等级之日起回溯7天。
确保*落实到位。加强关心,在流动性管理前,对5名独居老人、28名孕妇、5名大病患者进行走访,可以家人入住照顾的,提醒家人提前入住,家人不能入住照顾的每日问安、提供服务。加强管理,一方面设置流动检测点,逐单元开展核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