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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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19:01
想留住人才,又要兼顾薪资支出的控制,且晋升时有所依据,这种理想的晋升制度应包含如下:
将资格与所担任的职务分开管理
全公司职等的设定,系依据全公司所有的工作层次,经过分析之后决定。例如在研发体系,分别设有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技术经理。这五个职等在其职务说明书中,例如机械技术员与机械助理工程师,应该可以分别说明清楚的。如果他们的工作无法在工作职掌说明清楚,这表示机械技术员与机械助理工程师,这两个职务的设计有问题。
通常一个公司都会职等的设计,因此所有的职务应该都可以纳入职等的管理,而「员工的资格与职务分开管理」,指的是将员工的资格(或是职等、职位)与所担任的职务分开管理,这样对晋升混乱的情形,才能有效的管理。例如公司规定,专科毕业者,从技术员任用,这里指的是资格为「技术员」,但有时专科学历的人,常被派去担任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如果公司的薪资是以所担任的职务为主,那员工对薪资应该不会有其它意见。如果不是,那职位「技术员」的员工,却担任着「助理工程师」工作,而另一位大学毕业,也担任着「助理工程师」工作,那么这一位专科毕业的员工,肯定会提出异议,因为同工不同酬。
同样的工作,却有着不同的职位,甚至薪资也不一样,这些情形,若没有一套合理解释系统,将使员工不能接受,最后甚至离开公司,这样环境怎能够吸收到好的人才呢?
将资格与职务分开管理的意思,主要是将资格(晋升)的认定与职务的派任,这两种不同的需求区别开来,使得晋升的认定所需考虑的因素,锁定在能力的认定,不受所派任的职务异动的影响。因为一个人能力的提升,需要一段时间的培养,而职务的调整,有可能因为人手短缺的情况下,而随时调整。例如,前面提到的例子,原来机械设计助理工程师有二人,在执行日常业务,因其中有一人离职,就将一位机械设计技术员,调去填补这一位助理工程师的工作空缺。
这种调整,到底是要视为平行调整或是晋升呢? 如果是平行调整,但是工作内容已明显改变了啊,工作层次也不一样,这要怎么解释呢?如果员工要求调高薪资,又要如何处理呢? 如果部调整薪资,员工可能因为在工作压力加重,薪资却没有相对增加之下,而萌生去意。如果要调高薪资,该员工却还没有晋升,怎么增加呢? 标准在哪里? 如果将职等调高为「助理工程师」,且该员工的实力与水平,说不定还没达到「助理工程师」的程度,这样不是变成因占缺而晋升吗? 对其它人公平吗? 这些问题,实在困扰着大多数的企业,规模越大的企业,此类问题若没有一个完整的解决架构,主管不断花时间在处理这类的问题,对公司来讲,实在是浪费时间与降低生产力。
将两者分开之后,配合薪资制度在这方面的处理,职务加给归到职务异动的情形,晋升归晋升制度处理,此时晋升制度的环境即可单纯化,不会因为职务的异动而产生判断的干扰。在派任主管职务时,即给予「代理xx」的称呼,例如代理课长。这样也不会产生职称判断的困扰。例如品管课长为五职等,当一位四职等的人派任该职务时,因资格未符合,故应以「代理品管课长」来称呼,当这位员工资格晋升至五职等时,即可真除,正式派任。
针对各职等晋升的条件订定具体的审查标准
所谓具体的审查标准,主要是让员工非常清楚什么情况可获得晋升,在晋升基准公平公开的情况下,员工才能具体掌握努力的方向。什么是具体的审查标准呢? 因公司的需求情形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过大体上有以下的几同情形。
1、完全以业绩为主
完全以考绩为晋升的依据,表现好就是最具体的贡献,其它都是可以日后再补足,只要有发展潜力且绩效又好,员工就可以获得晋升,或是连续几年考绩达到规定,就可以晋升,而要晋升越高的职等,考绩的要求越严格。
2、 考绩 + 其它能力
考绩好,不代表往上一等的能力已经具备。为了克服这个盲点,有的公司再加上其它能力的审查,有的还规定要上过哪些课及几个小时的课程,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取得进一等的员工,具备一定水平的能力。透过职等晋升的人,是公司要掌握的人力资源,如果晋升的过程,未能掌握应具备的能力,将来这些获得晋升的人,在派任工作上,因无法表现应有的工作水平,就会变成公司的困扰。
例如,某一位营业助理,因表现优异,而被晋升至营销专员。但是关于营销专员应具备的能力,例如营销理论、定价策略、成本概念、企划能力等等,有些尚未具备一定的程度,这时其晋升的意义,就值得探讨。
订定晋升的审查条件,又有笼统与详细的分别。要如何取舍,得视企业的规模、职务种类划分的情形,及审查时有无人力及适当的委员。如果订得很详细却无人力执行,则制度将沦为空谈,还会让员工失去信心。若是公司有人力执行,确订得过于简单,使得对员工能力的判断,变成形式,则晋升制度将无法发挥拔擢人才的功能。
能力审查分类
1、不分职种
所谓不分职种,指的是不分技术、事务或是营销、制造、管理等等,只是依公司所规定的职等,订定一些审查的基准,称之为「审查基准书」,在员工资料被送至人评会的审查委员会委员时,委员即是根据审查基准书,对该员工进行审查评分,最后由各评审委员的分数会总后,即可判定是否可以晋升。这些审查基准书,对委员有一定的帮助,但毕竟委员也是人,所以在评审面谈时,可能也会碰到自己不喜欢的人,可能给予的分数会偏低,遇到喜欢的人,则可能会给予偏高的分数。这时评审委员的客观性就很重要了。
如果委员会采用的是公开的讨论方式(通常越晋升越高阶的人,最好是采公开的方式),则主任审查委员(通常是总经理担任),最好能对给予高分或低分的委员,提出质疑,并请其说明原因。因为,经营管理干有一项最重要的能力,就是「识人能力」。而此项能力在审查委员会运作时,是最好的训练机会。透过彼此对员工能力判断的讨论,不但可以增加共识,也提升一些委员的识人能力。
如果委员会的成员无法彼此坦承,又怕彼此得罪时,那么最好改采无记名投票,这样在决定某一人员是否可以晋升时,就不会因为公开的情况,而无法做出公正的决定。但是,其审查分数相关数据,仍然需要缴回人事单位,如果人事单位认为某一位委员在审查时有不客观的情形,也可以请主任委员私下向其探寻原委,以避免该委员影响整个制度运作的客观性,甚至以后不在续聘该委员,担任审查工作。
2、 依不同体系订定晋升审查基准
因为不同体系及职务,有不同能力项目,因此,依照事务体系、制造体系、研发体系,或是制造、生产管理、销售、人事总务、经营企划、研发、财务会计等几大类,依各个职等订定不同的审查基准。这样分类,是因为不同领域的工作,需要不同的能力项目,共享同一张「审查基准书」,实在有些模糊,对于审查委员而言,用同一张「审查基准书」,实在不容易去思考员工到底具备了哪些能力。
但是,如果针对不同职种体系订定能力条件,情况就不一样。以人事总务类为例,订定一职等晋升二职等,能力审查项目为提案改善能力、劳基法相关规定,二职等晋升三职等的能力项目为人事规定、教育训练知识、QCC知识,三职等晋升四职等的能力项目为成本知识、总务管理知识等等,依此类推。
从以上的例子可知 ,依不同职种体系订出晋升条件,对于该职种体系应具备何种能力,就可以更清楚地表示出来,不仅委员在判断上更容易找出重点,在教育训练上也可依据这些条件事先加以安排课程。如果一些能力项目是可以笔试、口试或是提出论文,则可以将这些能力的审查做得更为客观、公正与深入。
3、依不同职务订定职务能力表
这是最完整的一种方式,但前提是,每个职务都有清楚「职务执掌表」,才能在这基础上延伸出「职务能力」项目。所谓有清楚的职务执掌表,指的是每个部门已有部门执掌表来表示出自已负责的核心业务,并将这些业务分派给部门中各个不同的职务。
例如专员,就有人事、总务、教育训练、财务、营销、采购等等不同职务别的专员,这些不同职务的工作职掌是不同的。又例如工程师,也有机械设计、电子设计、电机设计、品管等等不同的工程师,只有将这些不同职务的工作职掌明确订定出来之后,才能根据这些工作职掌订出这些执掌需要的能力项目。
这种依不同职务订出的晋升条件,员工面对晋升时,就能事先知道要晋升到什么职务需要什么条件,审查委员会在审查员工是否能晋升时,即可根据这些条件进行。如果能将这些能力项目订定得清楚,则为了落实专业分工,审查委员会大多会再聘请工内部专业人员,组成能力审查小组,委任这些专业人员进行能力审查或检定。此时,拔擢人才的方式,由委员会少数人员主导,变成扩及到公司内大多数的专业人员,这对公司内大多数专业人员的养成,可以产生非常正面的助力,这是因为这些专业能力的审查人员,教育训练时,也需要他们担任内部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