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承兑汇票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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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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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7 18:47
根据刑法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反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结合起诉书的指控,本案被告人涉嫌的非法经营犯罪行为是把买卖承兑汇票行为界定为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辩护人认为该指控有待进一步商榷,理由如下:
1、买卖票据行为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行为(刑法225条第3款)
本案中被告人介绍买卖票据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息差,买卖后的票据继续进入流通领域流通,票据本身的性质并未改变、更没有对票据进行最终清算,即不是为了“给付货币”,也不是为了“资金清算”,和结算更没有任何关系。
因此,买卖票据的行为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
2、买卖承兑汇票行为的性质实为“票据中介”而票据中介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中的“违反国家规定”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必要条件。因此,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必须首先对行为的违法性作出准确判断。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一种权利凭证。票据中介实施的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代理贴现行为,本质上是收取对价转让票据权利,而目前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此类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基本原理,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性,票据背书转让越多其信用就越高,票据法鼓励票据转让流通,而不是把票据作为一种一次性的支付工具来规定,对票据转让行为不宜作法律上的否定评价。
事实上,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的是对银行环节业务的出票行为、银行承兑行为、银行贴现行为的规范,而对票据流转的中间环节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