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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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22:20
1、
2、发 票备注栏下方“销货单位(章)”,发 票专用章应该盖在此处,即备注栏。
补充:
备注栏需要加开发 票专用章、代开发 票专用章,专用章为红色印油,红色印油和无碳复写的文字发生化学反应,经过一段时间备注栏信息很快会被腐蚀掉,具体多长时间没有观察过,但是出现过红色印油两边2mm已经消失了。
3、百旺金赋开具*发 票的校验码在备注栏,校验码是多少位,欢迎补充,到底多少位真没数过。
4、*发 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5、专用发 票扫描认证和勾选认证,目前暂不比对备注栏信息,如果备注栏信息错误,比对能够通过,如果抵扣进项存在瑕疵有被调整的风险。我认为将来也不比对。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专用发 票和*普通发 票,开具发 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 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补充:
奇怪不奇怪,备注栏居然可以直接报销了。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
(1)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且不得全额开具*发 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发 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 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发 票时,应在发 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发 票时,应在发 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发 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发 票时,在发 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发 票问题的公告》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发 票时,应在*发 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发 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发 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10、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 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代开发 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 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补充:备注栏还需要加盖销货单位发 票专用章。
以下为地方规定(摘自史光辉整理的营改增解答汇编):
11、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普通发 票,在开具*普通发 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 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向购房者开具*普通发 票,在开具*普通发 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在发 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
13、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专用发 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 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14、开具发 票时,需要注明的交易信息发 票票面无相应栏次填写的,可在发 票备注栏注明。
15、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时,如住宿服务购买方需开具*专用发 票,应附*专用发 票填开信息表,纳税人开具发 票时需在备注栏填写住宿人姓名。
16、对于共有人购买房产时,发 票购货方纳税人名称一栏可以填写两个共有人,纳税人识别号一栏不填写,在备注栏内填写共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17、若实际付款人(现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 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18、“谣传”:其实我应该不信谣,不传谣,但是忍不住还是要说一下,据说税务总局打算取消机动车统一销售发 票,改用*发 票,备注栏内容一定还会有所增加。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22:20
1、发 票备注栏下方“销货单位(章)”,发 票专用章应该盖在此处,即备注栏。
2、备注栏需要加开发 票专用章、代开发 票专用章,专用章为红色印油,红色印油和无碳复写的文字发生化学反应,经过一段时间备注栏信息很快会被腐蚀掉,具体多长时间没有观察过,但是出现过红色印油两边2mm已经消失了。
3、百旺金赋开具*发 票的校验码在备注栏,校验码是多少位,欢迎补充,到底多少位真没数过。
4、*发 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5、专用发 票扫描认证和勾选认证,目前暂不比对备注栏信息,如果备注栏信息错误,比对能够通过,如果抵扣进项存在瑕疵有被调整的风险。我认为将来也不比对。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专用发 票和*普通发 票,开具发 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 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普通*,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普通*等,俗称“一机多票”。
企业端开票系统从2005年8月份开始分别在北京市西城区,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山东省淄博市、东营市和烟台市的部分企业进行试运行,计划从10月份开始在全国陆续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统称为“*普通*”,实行统一印制,于2005年8月1日起陆续在全国启用。
为加强对*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的管理,全面监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总局决定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下同)开具的普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亦即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专用*、*普通*和废旧物资*等(此种开票方式简称“一机多票”)。“一机多票”系统的税务端软件在北京市西城区完成了实地测试后,在江苏省进行试运行工作,2005年8月底前完成全国所有税务端系统的升级工作。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22:21
*专用*备注栏可以备注需要填写的内容,没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