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2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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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1 19:48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6)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7)无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8)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9)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10)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11)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12)财产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受理费:级数标的额级距费率速算增加额不满1000元0 50超1000元至5万元0.04 10超5万元至10万元0.03 510超10万元至20万元0.02 1510超20万元至50万元0.015 2510超50万元至100万元0.01 5010100万元以上0.005 10010案件受理费=标的额级距×费率+速算增加额(1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本院一审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上述收费标准收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