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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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8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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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0 18:43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有哪些?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王某在重庆荣昌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该房屋在二楼,为了安全起见,王某决定加装防盗栏。但物业公司规定不准加装防盗栏,理由是侵犯其他业主权益。后来,王某将防盗栏改为内置安装。物业公司仍然要求其拆除。那么安装内置防盗栏是否也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呢?
《物权法》第70条、71条第1款等对建筑专有部分所有权进行了规定,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同时,业主行使权力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业主对其专有部门享有的权利具有排他性、独占性,是一种支配权属。
具体而言,业主对自己占有部分的建筑物可以转让、出租、出借、典当、抵押、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对内部进行装修,同时,在专有部分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王某为保证安全,安装内置防盗栏是行使专有物权的一种形式,并没有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也没有侵犯其他业主权益。
故本案中,物业公司无权要求拆除。
【相关知识】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共有部分不可分离,例如没有电梯、楼道、走廊,业主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没有水箱,水、电等管线,业主无法使用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因此,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故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应受到一定*。对此,本条规定,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例如,业主对专有部分装修时,不得拆除房屋内的承重墙,不得在专有部分内储藏、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等物品,危及整个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本条则对这一所有权的具体权能作出规定,即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照这一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营业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获取收益;还可以出借,解决亲朋好友居住之难,加深亲朋好友问的亲情与友情;或者在自己的专有部分上依法设定负担,例如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抵押给债权人,或者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取得贷款等;还可以将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出售给他人,对专有部分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