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8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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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20:41
家长主义有以下特征:
第一,家长主义目的是为了相对人的福利、需要和利益,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阻止他自我伤害,二是增进其利益。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国家或*的“爱”。
第二,家长主义的措施必然是不同程度地*相对人的自由或权利。这就是所谓的国家或*的“强制”。法律家长主义因强制对象的不同区分为直接家长主义与间接家长主义两种情形,前者是对受益的相对人的自由的*,比如法律要求司机系安全带;后者是对与受益者相对的主体的自由的*,受益者不一定总是其自由受到*的人,比如禁止把受害者的同意当作推拖法律责任的辩护理由,这一法律*主要是影响施害者,而试图保护的却是心甘情愿的受害者。
第三,家长主义的措施在客观上亦产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效果。法律家长主义与公共利益或公共福祉和社会连带之间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有些法律或*的规定,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是公共福祉,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则是家长主义的。如台湾*官在论证第472号关于法律要求强制保险的规定是合宪的时候,就以公共福祉和社会连带作为证成该规定的理由,其立法的目的是想消除由于对当事人的伤害而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的负担。对于以公共利益取代法律家长主义的观点,有学者做出这样的回答:“有一点非常令我奇怪,为什么有些人那么热心地坚持认为:那些从伤害中承受的不幸最多的人最不可能从该立法中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