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0:01
共3个回答
好二三四 时间:2022-06-28 14:15
所谓房屋租赁居间,是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以居间人的身份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媒介服务,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整个活动过程。
《合同法》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通信费等。中介公司单方面以格式条款约定委托人在买卖不成的情况下承担所谓中介服务费或违约金,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买卖双方利用了中介的交易信息或依靠其媒介作用达成了交易却不支付居间费用,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1:23
所谓居间,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商业形式,是牵线搭桥、举荐媒引,促使买卖双方成交的一种经纪活动。
居间行为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①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如果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则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一般由求租人支付。
②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的,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相关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且乙向甲支付了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行为的基础都是委托。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间人就是专项从事居间经纪活动而从中获取报酬的人,即: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关于居间人是否必须具有特殊营业资质,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94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的主体并无特殊性,无论法人、公民均可成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参见《合同法新论?分则》第331页,中国*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就目前实际情况看,对专门从事中介服务(居间业务)的公司,需要对其资质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经过登记才能营业。而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了他人之间的交易,且其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属合法的居间行为,可以收取约定的报酬。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2:41
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即是为投资者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人或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