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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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3:2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税总〔2016〕53号文)第三条规定,单用途预付卡购买商品(服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不得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专用*,只能开具*普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税总〔2016〕53号文还定义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从该文件条款来看,这里的“购卡人、充值人”应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那是不是说以后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采用购买“预付卡”形式进行相关商品或服务采购时,均不得索取*专用*呢?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分析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为什么规定用预付卡购买商品、服务不能开具*专用*。笔者分析原因如下:
1、从单用途预付卡运作流程来看,购卡人、充值人有可能是最终消费者,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规定不得开具*专用*的包括:(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购卡人和充值人(付款人)和实际商品或服务的采购方(受票方)有可能不是同一方,特别是在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笔者调查,目前市面上的单用途预付卡可分为记名卡和无记名卡,记名卡主要是针对特定单位发放的享受某种优惠的凭证。有鉴于此,如果记名式预付卡的购买方是实际商品和服务的采购方,而该购买方又是一般纳税人,并且发卡企业与商品、服务销售企业是同一方,那么不能开具*专用*是不公平的,这也不是国税公告〔2016〕53号文的初衷。笔者认为,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是可以开具*专用*的:
一、购卡人或充值人是一般纳税人企业
二、购卡人或充值人通过非现金方式向售卡企业支付预付款(记名卡)
三、预付卡最终使用方是原购卡人、充值人
四、购卡人或充值人在原售卡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
五、售卡方与商品、服务销售方是同一个一般纳税人企业
六、售卡方在售卡环节不得开具*给购卡人和充值人,应在购卡人和充值人采购商品(销售)环节开票。这一条是为了保证开票符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以上“一”是证明购卡人或充值人不是最终消费者,保证符合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规定不得开具*专用*的包括: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以上“二”“三”“四”“五”是证明开票人符合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也就是“三流合一”,即“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举例说明如何开具*专用*
大华酒类批发公司,为了吸引大中型超市、酒店采购本公司经销的“黄河大曲酒”,3月份采用预付卡8折的方式进行促活动(以下简称记名式大华预付卡)。当月A超市(一般纳税人)用银行存款购买“大华预付卡”80万元,在本年12月份,A超市用“大华预付卡”在大华酒类批发公司一次性采购商品100万元(折前价)。本例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六个条件,故财务处理如下:
(一)售卡企业(同时是销售企业大华公司)
1、出售大华卡时
借:银行存款 80万元
贷:预收帐款——A超市 80万元
2、A超市最终采购商品时,开具*专用*
借:预收帐款——A超市 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8.37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 11.63
(二)购卡人和充值人(A超市)
1、支付预付款
借:预付帐款——大华公司 80
贷:银行存款 80
2、采购商品黄河酒
借:库存商品 68.37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 11.63
贷:预付帐款——大华公司 80
参考资料
财经.搜狐[引用时间20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