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30 04:3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7:44
法律分析:会的。随着环保法规立法修正的越来越严密、行政执法的越来越严肃,企业董事监事高管受到行政处罚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即环保行政执法中既罚企业又罚责任人的双罚制落实,会越来越多。
法律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7:45
法律分析:会的。随着环保法规立法修正的越来越严密、行政执法的越来越严肃,企业董事监事高管受到行政处罚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即环保行政执法中既罚企业又罚责任人的双罚制落实,会越来越多。
法律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