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30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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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1:44
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万兴村委会1999年就给村民发放了黑龙江省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了承包关系,证书上“承包人”“家庭人口”“承包面积”“二轮30年承包年限”写的清清楚楚,上面有村委会和乡*的盖章,村民已经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规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一直到现在,向村里缴纳农业税、村提留,领取国家发放的粮食补贴,到现在耕种承包20多年,如今土地确权了,村委会和乡*却要打乱现有的承包关系,要把我们的家庭承包地的承包权收回,说我们户口是1983年以后迁入本村的,是后来户,不给确权,我们老百姓都特别讲理,当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村里自愿发给我们的,旅行承包关系尽义务已经20多年了,同时我们户口迁入本村的时候向村里缴纳了500到1000元不等的入户费,经过村委会的,如今土地值钱了,他们就想收回我们承包地的承包权,国家明令禁止借机调整老百姓承包地,禁止打乱现有承包关系,他们却胆大妄为,悖逆国家*干,把现在承包土地的每一个家庭往绝路上*,这些老百姓全家都依靠本村唯一一块承包地为生,除此之外一无所有,他们收回承包地的承包权,让老百姓怎么活?当初村里穷,收不上农业税和村提留负担重,这些后来户愿意承担这些义务,给村里缴税纳税,现在地值钱了就想要回去了?《土地承包法》说的很清楚,“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在现有承包期基础上再延长30年”“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村委会和乡*严重违反《土地承包法》和*关于土地确权的方针*:“不允许打乱重分”“不允许借机调整承包地”“不允许伤害老百姓利益”“要在现有承包关系上进行确权”我们拿着二十年前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他们说本村老户拿着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那象征承包权,我们后来户拿着同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那象征经营权,一模一样同一天发放的同一个证,他们编出两种概念。那事实他们总该认吧?我们说我们从1999年前就开始缴纳承包地的农业税和村提留,他们反驳说“租地不也得花钱交租金吗”摆明了就是否定所有明确的证据和事实,颠倒黑白是非和真假,老百姓怎么说理?拿着《证》他们不认,拿着事实他们也推翻,拿着农业税和村提留的票据,他们同样找理由和“租地钱”同解释,我们老百姓有理说不清,肯定吧里的正义之士和同胞,给我推出去,我们就要看看,真理怎么就那么难争,他们真能一手遮天?以上所有话都是事实,如有虚假,我付法律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1:44
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万兴村委会1999年就给村民发放了黑龙江省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了承包关系,证书上“承包人”“家庭人口”“承包面积”“二轮30年承包年限”写的清清楚楚,上面有村委会和乡*的盖章,村民已经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规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一直到现在,向村里缴纳农业税、村提留,领取国家发放的粮食补贴,到现在耕种承包20多年。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1:44
佳木斯万兴二队土地确权情况,佳木斯市郊区万兴村部分土地,原告耕种的上述2.6亩土地也在征收范围之内。故佳木斯市郊区棚改和保障房建设指挥部和佳木斯市郊区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