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31 17:4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8:55
不需要。
放弃货物属于一般贸易货物,根据署令91号,对变卖处理货物要征收关税和*。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误卸或者溢卸等货物的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
(一)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二)进口关税;
(三)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四)滞报金。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照比例支付。扣除上述第(二)项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变卖所得价款-变卖费用-运储费用完税价格 = 1+关税率+*率+关税率×*率 1-消费税率
实行从量、复合或者其他方式计征税款的货物,按照有关征税的规定计算和扣除税款。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