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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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6:58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计发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由逝者直系亲属领取,如没有直系亲属,则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需要开具相关证明。丧葬费是统一的,只随时间和地区不同有所变化,不受逝者年龄或者其他因素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江门台山市民政局-殡葬*须知(2020年修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6:58
各地*情况不同,费用也就不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殡葬服务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
前者的收费标准实行*定价,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考虑财政补贴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对延伸服务,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实行*指导价。
普通存放费100元/日,指不使用冷柜的,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当日(自然日)遗体火化不收存放费,因殡仪馆原因造成遗体不能当日火化而延长时间的不收存放费。
水晶棺存放费200/日,不制冷的,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扩展资料:
《殡葬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并由本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