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中能不能不问法定理由直接由全体合伙人同意将其除名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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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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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9:04
合伙中,如果不问法定事由,是不可以直接由其他合伙人同意将某一合伙人除名退伙的,因为,这样做侵犯了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该合伙人作出了巨大贡献,将得到丰厚回报,其他合伙人因谋取利益的原因将其除名,显然对该合伙人是很大的不公平。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9:05
因为被除名人的合法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如果*认为你们全体合伙人的决议没有法定理由,侵害了被除名*利,你们的除名决议就是无效的。
我想,这是因为会出现这种情况,可能被除名人在合伙中付出较多,在合伙刚有经济效益时,他本来应该享受这种预期的利益,而其他合伙人由于各种不正当考虑,要将其除名,这样显然侵犯了他的合法利益。法律当然不允许这种情况的发生。
当然,其他合伙人可以采取各种手段,劝说他自动提出退伙要求,然后适用第四十六条,不就可以解决问题了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9:05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的话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