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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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1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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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30 15:33
一、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的,可以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推进与本市的友好交流合作中,或者在建立和发展与本市友好城市的关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为本市制订城乡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环境和资源保护,引进外资、技术和智力、培训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发展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公益事业和重要的科学研究、生产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中,积极向本市提出重要咨询意见,成绩卓著的。二、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区县*和市*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市级机关工作机构申报,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并报经市*同意后,由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三、上海市荣誉市民证书上印有“为表彰×××对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根据上海市*提议,经上海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特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字样。证书由*签署。四、颁发证书仪式由市*举行。五、本办法自1997年1月15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工作,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