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交行信用卡11000还不上会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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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3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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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10:55
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 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 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 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 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 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 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 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 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 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 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 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 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 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 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 仍不归还的行为。
3、《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 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 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 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 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 ,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 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 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 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 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 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 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 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 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 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 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 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 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 安机关立案后人民*判决宣告前已 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 ,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 透支数额较大,在*机关立案前已 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 ,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