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是不是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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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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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5 03:15
*对*的监督属于法律的监督范畴。因为*对*的监督是依靠*来实施的。
各级*常委会对两院个案实行监督的法律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监督*、*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3.*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4.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一府两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5.*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不可能不涉及对涉嫌违法办理的具体案件的监督。如果“受理”只是转办,那么,法律赋予*常委会的这项职权就没有任何意义。正是基于*和基本法律的规定,全国*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委员长会议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委员长会议可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委员长会议可提请常委会审议。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常委会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案件应由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处理。”这是*常委会进行个案监督的最直接的法律性依据。虽然*没有具体规定的监督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作不能探索、不能立法创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在不与*和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下,具有创制性。实际上,现行的地方*及其常委会关于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法定监督形式,在*中也没有作出任何规定,而是由地方组织法加以规定的。因此,*工作(包括监督形式)的创新及其立法创制的合法性的判断,应该以是否符合*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为标准,而不是以*和法律是否有具体规定该形式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