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22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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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30 02:43
不文明驾驶行为的处罚如下:
1、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3分。
2、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3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