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20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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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4 13:16
*作废的操作方式是:如果*当月发现错误的,在税控系统中找到错误*并双击,然后点击作废;需要跨月作废的*,需要在税控系统中输入*代码,开具红字*,最后账务处理的时候将收入红处理掉。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二十八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