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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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7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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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12:59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条,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