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可以放烟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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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9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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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9 10:54
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标准,经区*研究,决定在我区建成区内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公共浴场及休疗单位、宾馆酒店的专用浴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三)国家机关、繁华街道、交通主干道;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六)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七)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八)重要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九)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十)山(树)林、苗圃、较大绿化景观带(地)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十一)建筑工地,居民小区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的车库(停车场)等区域;
(十二)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十三)消防救援难度较大的平房密集区域,停放车辆较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十四)区级以上地方*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放场所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社区组织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必要时要派专人看管,对不听劝阻者,由*机关依法查处。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在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区域内,划定燃放区域或范围,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在允许的时限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区域如下:
北部界线:经由水城区钟山区交界九洞桥路——人民路东段——市一中——区*——艾_国际酒店
西部界线:经由水城区钟山区交界九洞桥路——贵昆铁路线——区二小——市八中(红桥交界处)——航宇学校——水黄路红桥大道交接处
南部界1线:经由水黄路红桥大道交接处——以朵大道——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
南部界2线:经由水黄路红桥大道交接处——融媒体中心——1号隧道——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
东部界线:经由六盘水市外国语实验学校——明硐社区——艾_国际酒店。
三、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时限
为尊重传统习俗,2022年1月31日(除夕)、2月1日至2日(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二)、2月15日(元宵节)*燃放区域内允许适当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允许燃放时间为除夕17:00至次日00:30,初一至初二、元宵节为17:00至24:00,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如遇污染天气全面禁放,所有时段均禁止放孔明灯。
四、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及购买规定
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不得销售、购买和燃放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0-2013)标准生产的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
六、其他事项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春节期间大气环境的监测,掌握空气质量变化情况。*门、应急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运输、销售非法、超标、伪劣产品等违法销售行为,指导、督促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依法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做好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洒水降尘等工作。
双水*事处、以朵*事处各社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要积极开展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广大居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春节期间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营造欢乐、祥和的春节氛围。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如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禁放限放规定的行为,经劝阻不听的,可拨打以下投诉电话:
水城区*:8733110
水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6664777
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12369
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8933400
水城区应急管理局:6664915
双水*事处:8932872
以朵*事处:6219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