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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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2 20:53
需要手续以及办理: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门。”
受理条件: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申请材料:
(一)由被更改人(申请人)本人签署的申请书(被更改人未满18周岁的,由被更改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一式2份)。
(二)完整填写的《四川省更改、更正民族成份申请表》一式2份。
(三)申请人(被更改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单原件及2份复印件(以上证件及证明有其中一项即可)。
(四)民族需跟随一方家长户口簿或*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单原件及2份复印件(如此一方家长为现役军人的,除提供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以外。
还需提供《公民应征入伍审查表》第一页(注明了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家庭住址那一页)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团以上部门公章)2份。
(五)被更改人及民族需跟随一方家长的直系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家长的结婚证、被更改人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如无以上材料,则需由被更改人或民族需跟随一方家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户籍部门出具被更改人与民族需跟随一方家长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如家长双方系再婚的,则在提交以上相关证明材料的同时,一并提交被更改人亲生父母的离婚证(或*判决书),注明了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需到原办理离婚的民政局所在县级行政区域档案部门复印存档件并加盖调档证明章。如属*判决离婚和抚养权归属的则无需出具)。
再婚的结婚证;如系收养关系的,出具养父母的结婚证及收养子女的收养证;如被更改人户口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口中,且户口登记簿上关系记载明确无岐义可直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可直接使用户口登记簿作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六)如属于在户口迁移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户籍登记错误需纠正更改回原族别的,请提供上述第3项材料。
以及被更改人在户口原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户籍部门提供的能证明被更改人原民族确系需更改的民族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由当地*派出所或户籍部门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2份。
(七)如属于被更改人的父母双方均与被更改人现户籍登记民族不一致,需更改为其父母其中一人所属民族的,请提供上述第(三)项材料及被更改人父母双方的户口簿或*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单原件及2份复印件。
被申请人与其父母双方的直系关系证明材料(被更改人父母的结婚证、被更改人的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如不能提供上述材料,则由被更改人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户籍部门出具被更改人与其父母双方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2份;
(八)若有随同更改人,须备随同更改人的申请、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和与更改人的关系证明(证明材料同上述第(三)(四)(五)项所述材料相同);
(九)以上所有需*派出所或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均需明确注明所有当事人公民身份证号码,至少提供加盖公章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科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市民宗局在承诺期限内审核后,对符合更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更改民族成份证明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
扩展资料:
扩展资料: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公民对本人或者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民族成份的确认、登记、变更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简阳市*-公民民族成分确认和变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2 20:53
行政许可条件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随父或随母,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