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ABS发行差额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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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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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8 04:04
在交易所ABS的结构中,融资人不是直接通过交易所发行债券,而是融资人先将基础资产包的现金流(现在和未来)转让给一个资管计划,实现资产的出表,这样实现基础资产的风险和自身风险的隔离,提高融资评级和降低融资成本。然后,投资人购买的是资管计划的优先级。即投资人是通过先投资资管计划的优先级后,再通过资管计划贷款给融资人。在利息支付上,不同于融资人直接发行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计划,融资人资产包的现金流是先流入资管计划的专管账户,先在资管计划层面确认收益(净值增加)后再分配给投资人。此时,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以及财税〔2017〕56号文的规定,融资人支付的利息在资管计划层面,已经由其管理人在确认收益时按3%缴纳了*了,分配给投资人的收益是扣除*和附加后的收益,此时投资人取得的资管计划的分配收益就不需要再缴纳*了。因为从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上看,投资人和资管计划之间不是借贷法律关系,就是一个投资关系,因为交易所ABS不存在刚兑,资管计划管理人没有任何保本或托底的承诺。借贷法律关系实质只存在于资管计划和融资人之间,这部分利息我们按照资管*新规已经在资管计划层面缴纳了*了。当然,投资人转让ABS优先级的价差收益还是要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的,因为资管计划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其他金融商品。
所以,结合交易所ABS的法律关系和不同融资安排的交易结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那种认为交易所对ABS优先级比照债券管理就认为优先级取得的收益要缴纳*的观点二仅仅是浮于表面的看法。我们对资管计划*的分析一定要结合产品交易结构做实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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