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路费忘记开票后期怎么开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01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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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0:45
后期你出示交易记录就可以开票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0:46
可以向高速路管理通行客服申请电子支付方式单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0:46
通行费电子*属于*电子普通*的一种,*代码及号码编码规则和其他**保持一致,*代码第11-12位为12,代表通行费电子*。
为满足收费公路行业需求,通行费电子*在保持现有*电子普通*版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于通行费电子*票面若干栏次进行了调整,通行费*票面栏次包括:购买方、密码区、项目名称、车牌号、类型、通行日期起、通行日期止、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销售方、备注。
通行费电子*分为以下两种:
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以下称征税*)
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以下称不征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0:4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规定: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1+5%)×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附件2《<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30栏反映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因此,取得的通行费*抵扣进项,需要填写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栏“其他”以及《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30栏“通行费的进项”。